(一)对存在下列情况无法进行检测时,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市质监站进行书面报告:
1、工地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
2、基础已部分施工或施工完成;
3、1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定检测合同;
4、其他特殊情况。
(二)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应与网上报告的内容一致。
(三)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检测机构必须在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收集汇总后向市质监站进行书面报告。市质监站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跟踪处理。
(四)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各检测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基桩静载、基桩高应变和地基压板检测原始数据送市质监站备份。
(五)检测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结论进行网上登记,并将检测报告送市质监站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检测报告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检测报告;
2、检测合同;
3、桩基(地基)检测方案会议记录表;
4、桩基(地基)检测现场跟踪记录表;
5、发票。
三、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检测合同、检测通知书、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检测机构应单独设立台帐。
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对现场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设备、操作程序以及检测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理单位应填写《桩基(地基)检测现场跟踪记录表》(见附表二),并报送项目质监员。
项目质监员应对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测情况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跟踪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市建设局申领《信用管理手册》。从2008年3月1日起,必须凭市建设局核发的《信用管理手册》承接检测业务。
六、市质监站将通过不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随机监督抽查。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存在转让资质证书或转包检测业务,现场检测人员不符合条件、不规范操作、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上报检测不合格项目,检测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等情况的,将提请市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