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
(东建函〔2007〕223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避免不正当竞争,确保工程质量,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其地基基础检测业务应当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通过摇珠机摇珠的方式确定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可派代表现场监督,各工程建设单位不再直接委托检测机构。
(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检测申请,由项目质监员到施工现场核对施工范围和数量后向市质监站进行网上申报。
(二)具体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由市质监站依据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确定,并通过摇珠方式确定检测机构后发出《桩基(地基)检测通知书》给中标的检测机构和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收到《桩基(地基)检测通知书》后,应当组织召开工程设计、勘察、监理和施工单位参加的会议(如有需要可要求检测机构参加),确定桩基(地基)具体检测方案。监理单位应填写《桩基(地基)检测方案会议记录表》(见附表一),并送达项目质监员。
检测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内容包括检测桩位(点位)、抽芯孔数、静载吨位等。当需要检测的项目包括多个单位工程时,检测桩位(点位)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除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数量外,还应覆盖到不同的单位工程。
(四)检测机构凭《桩基(地基)检测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定检测合同。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检测进场报告制度。检测机构在安排检测前应对工地现场进行踏勘,并使用便携式卫星导航仪记录工地的具体坐标位置。正式进场检测前,应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质监员,并将现场检测时间、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设备和工地具体坐标位置通过网上报告市质监站。对于进场检测未按要求报告市质监站的检测项目,检测报告将不予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