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建〔2007〕34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措施,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东莞市建设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东莞市建设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措施,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根据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分别按以下两种标准进行实施:
(一)2007年10月1日后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必须按照《规范》有关夏热冬暖地区的要求执行,相关的建筑节能工程资料纳入建筑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档案。
(二)2007年10月1日前颁发施工许可证而未完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其建筑节能分部验收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步骤分为:
建设单位委托原建筑节能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并提出整改处理的技术措施方案。
(二)技术措施方案需经原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整改处理。经审查的整改处理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图审查机构送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整改完成后必须重新对整改部分进行建筑节能检测,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方可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分部验收。
第六条 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工程项目,不得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局将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