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
(东建市〔2008〕7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城建工程管理局,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总公司,各建设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确保监理服务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防止恶性竞争,市物价局、市建设局联合转发了《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规定>的通知》(东价〔2008〕9号),现将贯彻执行该文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文件精神,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应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规定》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从3月1日起,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不按上述相关规定收费的工程项目,我局将不予办理监理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