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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

  五、安全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措施费用于保障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措施费在预算中单列。

  六、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的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七、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帐户,并向市建设局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市建设局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八、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安全措施费作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九、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的工作内容及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确保安全措施费的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费的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使用进行现场检查。

  十、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投入安全措施费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建设办报告。

  十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建设办应当加强安全措施费的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市建设局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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