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
(东建〔2008〕3号)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优工地,打造平安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单列费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与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三、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