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理范围、内容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村镇建设工程、外省或本省跨地区经营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以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治理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建设各方特别是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到位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平安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方案编制、审批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7、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拆卸)、使用情况;
8、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状况;
9、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配备配置和维护以及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10、临时设施消防安全状况;
11、临时用电安全状况。
(三)治理依据:
1、《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61号);
2、《关于
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5、《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6、《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