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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的通知

  四、市建设局对《信用管理手册》实行动态管理。

  (一)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网上填报合同主要内容;30日内,持合同到市建设局登记合同确认工程基本情况。

  (二)企业应在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完成后5日内,网上填报工程完成任务信息,由企业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有关资料到市建设局登记确认工程业绩情况,作为企业年度复查的材料之一。

  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被查实提交虚假资料的,市建设局将作为不良行为在《信用管理手册》中记录,并通过东莞建设网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信用管理手册》从发证之日起一年复查一次。企业应在到期前30日内到市建设局申报复查。在规定时间内未申办复查的企业,其手册自行失效。

  七、市建设局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房屋安全鉴定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房屋安全鉴定格式文书使用情况;
  (四)对外服务质量、形象;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鉴定程序、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
  (二)为其它机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专用印章;
  (三)未取得相关证书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四)转让、伪造、涂改《信用管理手册》。

  九、原已在莞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企业,应当在2008年4月1日前,将未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但已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合同)的工程项目,持委托书(合同)原件到我局办事大厅3号窗口进行委托书(合同)备案。

  逾期未办理备案的项目,我局不再受理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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