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补充规定
(东建制〔2008〕7号)
市建设局与房管局联合制定的《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东建制〔2007〕5号),在2007年10月15日已颁发实施。现根据东莞的实际,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设立和增加。
(一)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只能用于一个商品房项目,一个商品房项目可以开设不多于2个专用账户(可在不同的商业银行),并分别签订监管协议。
(二)镇(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投资商合作开发的项目,由镇(街)房地产公司和投资商同时作为乙方和丙方签订监管协议。经镇(街)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专用账户可以使用投资商的账户,但需留镇(街)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章。
(三)增加预售款专用帐户的,须同时申请办理变更预售许可证。
二、关于预售款的监管额度和使用。
(一)预售款的监管额度一般不超过工程测定总造价与应缴税费之和。工程测定总造价标准如下(按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计算):
10层以下: 1500元/M2
10-20层及别墅: 2000元/M2
20-30层: 2500元/M2
30层以上: 3000元/M2
(二)预售款收入(扣减应缴税费)超过工程测定总造价后,超出部分的预售款在扣除应缴税费后,可以由开发企业直接提取或转入其他账户。
(三)应缴税费按销售收入的12%计算,只能用于支付有关法定税费(所得税除外)。
(四)首次申请使用预售款时,应提交经镇(街)规划建设办核对的合同备案表(下载网址:http://www.dgjs.gov.cn/)。需备案的合同包括房屋及配套设施施工合同、机电安装合同、园林绿化施工合同等。有增加工程项目的,同样需要进行备案。
(五)取消原《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第
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