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东建质安〔2008〕24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和《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市建设局规范了施工图审查备案办事程序,2007年8月22日起对经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工程签发备案凭证。为深入认真贯彻落实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建设局审查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的工程,不予办理质量监督登记。
二、工程质量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需对在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进行检查,对不能提供审查备案凭证的工程,按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处理,各镇(街)质监组除签发相应监督文书外,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建设局技术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