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建市〔2008〕54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的行为,明晰投标会上各方工作职责,共同维护投标会议现场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会有关事项如下:

  一、规范投标会。

  (一)按照东府〔2008〕86号文规定,建设局已建立“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在莞的建设工程各类企业需向建设局申领《信用管理手册》或网上建立信用档案,企业相关信息及企业在莞注册人员信息已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并通过东莞建设网企业信息对外公示。投标人需领取《信用管理手册》(除文件规定外)后,方可在莞参加投标和承接工程业务。

  (二)投标人参加投标会,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一名投标员持固定投标员卡、《信用管理手册》(书面手册)、身份证签到。施工招标的,还需拟定的项目经理本人持身份证参加投标会。

  招标人可根据《信用管理手册》(书面手册)中登记的信息核对到会人员的相关资料。建设局现场监督人员应根据建设局发出的有关文件核对投标人是否被取消《信用管理手册》。

  (三)取消施工招标的投标会核对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证)、预算员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各投标人出具“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接受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承诺书。

  对企业提交虚假资料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其行为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二、规范和明确投标会各方责任主体工作职责,维护投标会现场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一)投标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参加投标会的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工作职责分工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建议,可书面反馈建设局。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干扰投标会。对投标会上招标人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由建设局现场监督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会结束后向建设局或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