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查资料。
1、《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复查表》(附表一),附:
(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分支机构负责人(行政、技术、安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注明权限);
(3)机构管理人员的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为东莞社保部门)近三个月出具的加盖社会保险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
(4)公司在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附: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合同)。
以上资料未注明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企业在莞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机构管理人员现状调查表》(附表二);
3、《企业在莞承接工程汇总表》(附表三);
已办理承接业务登记的,需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未办理业务登记的,需附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公章的合同第一部分复印件。
4、《企业承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表》(附表四);
本表需由发包人(委托人)加具建设工程情况评价意见,项目总监理填写合同履行情况。
5、《企业在莞承接工程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表》(附表五)。
6、《企业在莞良好行为记录表》(附表六);良好行为记录需附下列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1)“年度”在莞承接工程获得“市双优工地、优良样板工程,省双优工地、优良样板工程,国优工程”(含其它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良工程”证等);
(2)“年度”获得市行业主管部门“优秀企业”(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告);
(3)“年度”获得省、市行业主管理部门信用评价等级评定为“A”级以上的企业(不含建设主管部门)。
将上述资料按顺序以A4纸装订成册(封面注明“***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复查资料);所有表格需直接从东莞建设网下载后按附表格式填写(无相关内容的在表中注明“无”),形成电子文档一份和书面资料装订成册,书面资料需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名、盖公司公章。
首次复查“年度”指“2007年10月1日起启用《信用管理手册》至“审批时间”之日起一年内;以后复查“年度”指复查通过后的“审批时间”之日起一年内时间。
(三)复查程序。
1、企业自报复查资料。按复查期限要求提前2个月将“书面资料(需装订成册)及附表一至附表六的电子文档”上报建设局二号窗口;
凡资料不齐的作退件处理,企业需重新上报。
2、复查资料审查。按月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汇总、查证,汇成书面材料、数据和情况分析,列出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和抽查企业名单。
(1)重点检查企业包括:
信用等级为C级、不定级的企业、无承接工程项目但“年度”参加投标累计达10次以上的企业、“年度”有不履行合同记录的企业、“年度”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企业。
(2)抽查企业包括资质范围含房建、市政的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3、现场检查。建设局组成现场检查组,重点核查企业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4、检查结果。按照处理方式,对企业分类作出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网上公示处理结果。
(四)处理方式。
1、截止“审批时间”仍未提交《信用管理手册》复查资料的,暂停使用《信用管理手册》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提交复查资料的,《信用管理手册》自动作废,并作网上取消信用档案处理(保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2、对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时停止使用或取消《信用管理手册》3个月至2年、网上取消信用档案处理(保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3、对企业租赁合同过期或信用管理手册中备案人员相关证件过期(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查时也未提交有关有效延期资料的,作出暂停使用《信用管理手册》、网上取消信用档案处理(保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4、对复查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建设局通过“东莞建设网-业务信息-企业信息-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复查记录”公示企业复查结论。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表一:
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复查表
(施工、监理企业)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盖章)
| | 在莞分支机构名称
(盖章)
| |
企业详细地址
| | 分支机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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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号
|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号
| | 办公场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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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含主项、增项)
| |
企业资质证号
| | 资质有效期
| | 发证机关
|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施工企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 |
法定代表人
| | 办公电话及手机
| | 在莞行政负责人
| | 办公电话及手机
| |
技术负责人
| | 办公电话及手机
| | 在莞技术负责人
| | 办公电话及手机
| |
安全负责人(施工企业)
| | 办公电话及手机
| | 在莞安全负责人
(施工企业)
| | 办公电话及手机
| |
公司传真号码
| | 在莞传真号码
| |
企业在莞信用管理手册证号
| | 首次领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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