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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
(东建房〔2009〕2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管委会,东莞生态园管委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商品住宅工程质量,减少质量通病和购房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于2009年5月1日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按要求设置交楼标准样板房。

  二、交楼标准样板房(以下简称样板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装修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提前施工完成的,用于施工单位施工、开发企业销售和房屋交付给业主时作为参照标准的住宅单元。

  三、作为室内装修参考展示的装修展示房不属于交楼标准样板房范围,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同时设置,但必须在装修展示房入口处明示“装修展示房,仅供装修参考,交楼标准详见样板房”标牌,规格不小于200X400mm。

  四、开发企业在申办《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样板房:

  同一期相同交楼标准交付的多层或高层商品住宅设置一套或以上的样板房;别墅(包括联排别墅)设置一套样板房。

  凡是设置装修展示房的,必须设置与展示房相同户型的商品住宅样板房。

  五、样板房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样板房入口处应悬挂“客户收楼样板房”的标牌;

  (二)在样板房内客厅墙面明显处悬挂《样板房装修标准、设备情况备案表》(合同标准)公示牌,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600X900mm;

  (三)样板房内各部位显眼处须明示建筑材料的名称、规格(说明必须清晰,不得使用“高级”、“名牌”、“优质”等内容不确定的字眼)。

  六、在样板房施工前,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市质监站递交《东莞市商品住宅交楼标准样板房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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