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来川工作,可按川人办发〔2002〕131号文件等规定,根据其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识水平以及所取得的学术、技术业绩,直接报省人事厅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来川工作的优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按规定推荐参加省内和国家各级各类专家的评审和选拔。可参加“四川突出人才创新奖”、“四川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评选表彰及其他各种表彰奖励。
十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可凭政府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或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以及原户口所在地迁出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受其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在经过相关科目考试后,可核发国内驾照。
十三、用人单位要积极协助留学人员随归配偶和成年子女在川就业。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中小学就读,按当地居民子女同等优先对待。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参加高中及省属大中专院校的入学考试,依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规定办理。具有《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的留学人员,可按《省教育厅关于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特殊优惠的办法》(川委办〔2003〕21号)规定,其子女可在所居住的市(州)范围内一次性选择中小学就读。
十四、来川定居或来川1年以上(含1年)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进境属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622)附件范围内合理数量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物品,除进口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品种外,海关均予以免税验放。对科研、教学物品,海关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及当事人填写的《旅客申报单》当场放行;对个人生活用品,海关不限次数,每次进境均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和验放手续;对其所携物品,情况正常的,海关均不予以检验。
十五、已加入外国籍回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随任家属在我使领馆办妥“Z”安检签证来华后,需长期居留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长期多次“F”签证。上述人员须提交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或各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等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等证明文件。对符合《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凭人事部出具的推荐或身份确认函或身份确认函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述人员的外国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条件的入出境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