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加大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吸引力度,我省实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认定制度。从海外来川工作、创业和服务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依照川人发〔2003〕69号文办理《四川省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外,还可经省人事厅认定后办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
(一)取得国(境)外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完成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三)取得国(境)外硕士学位,且具备《
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即本文第四条)中规定的界定条件之一的人员;
(四)取得国内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在外研修、讲学一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的确认,属上列第(一)(二)(四)种情形的,可由本人径送省人事厅认定。属上列第(三)种情形的,可由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认定;无接收单位的,可由本人申请,省人事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核认定。
四、国人部发〔2005〕25号文规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界定条件为: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四)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