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增资额如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五)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其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试用期(熟练期)满的当年起算。
(六)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的人员2006年7月1日及以后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调入(考试录用进入)机关的,其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考核年限累加计算。其中,考试录用到机关的公务员,其试用期内可视同考核称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规定确定是否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七)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安置到机关的复员退伍军人,其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八)机关工作人员当年退休,但按考核规定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评为称职(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如符合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规定,从次年1月1日起,以本人退休时的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及工资标准,按晋升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金额计入基本退休费基数,重新按比例计发。
三、审批权限
(一)省级机关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方案(报批表和花名册一式三份,见附表一、二、三,下同)的审批办法。省级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级部门直属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属事业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级垂管部门(工商、地税、国安、质监、药监)所属市(州)、县(市、区)的机关(含参照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汇总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省管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将批复随单位方案一并报省人事厅。在审批工作结束时,省级各部门统计本部门(垂管系统)机关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增资情况,并汇总填报附表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人事厅。
(二)市(州)、县(市、区)机关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审批办法,由市(州)明确。各市(州)在审批工作结束时,及时统计本地区机关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增资情况,并汇总填报附表一于每年5月15日前报省人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