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7〕294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须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就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以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补助对象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本人执行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就业或参军的;
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死亡的。
三、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