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编办〔2008〕55号)
各市(州)编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印发后,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尚须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报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州)、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抓紧时间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主动研究,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其它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人事厅
2008年6月5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机构规格或领导人职级和领导职数问题
1、没有明确机构规格或领导人职级待遇的事业单位,应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确定其领导人职级待遇事项,作为设置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的依据。领导人高配的事业单位需设置相应岗位的,应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批文和有权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其他管理岗位的设置仍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2、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领导职数的,暂按以下标准掌握:编制(含人员控制数,下同)6名以下,配1职;编制7-15名,配1-2职;编制16-50名,配2-3职;编制51-100名,配3-4职;编制101-500名,配4-5职;编制501-1000名,配5-7职;编制1001名-3000名,配6-8职;编制3001名以上的,配6-9职。按照精干高效、从严从紧的原则,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具体配置,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
3、事业单位党群组织负责人的职级、职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文已明确的,严格按批复办理;未予明确的,按党章和相关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执行,其中确需设置党群组织专职负责人的,应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限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