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实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建立的一项新的人才评价制度,纳入全省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乡(镇)、村、组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畜牧、工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员。
第四条 取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相应技术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条 农业实用技术职称按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分为农业工程、农艺(种植技术)、畜牧(养殖技术)、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等五个专业,各专业适用范围如下:
(一)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技术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等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畜牧(牛、羊、猪、马、驴、骡、兔)、家禽(鸡、鸭、鹅)、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及相关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从事运输、营销、中介服务行业的农村经纪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