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和体检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七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网站以及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至15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聘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实行身份聘用管理,也不再办理录用、聘用干部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和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