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流)动、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聘用等手续: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从本单位以外招聘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招聘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其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聘工作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对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分级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聘范围、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守法遵纪,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