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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举办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及有关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其真实性,并在举办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3.经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国家统一的年检专用标志,对未按时进行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捐赠以及不按规定使用捐赠款物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按有关规定督促限期整改或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年检期间同时办理单位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的,要按条例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财政部计价格(2000)43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川价字费(2000)128号文件的规定收费。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借年检之机搭车乱收费。

  5.要切实做到年检不走过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除对事业单位的年检报告书、上年度财务决算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进行审查外,还应对业务的运行、接受捐赠、法人证书和印章的管理、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对部分事业单位进行必要的抽查。各市、州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年检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7年5月30日前将年检总结材料、数据软盘、《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统计表》一并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与监督工作

  1.依法行政,继续深入贯彻《条例》和《细则》。一是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必须熟悉掌握《条例》和《细则》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在实施登记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办事程序。年度检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年检内容,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办理新设立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的,应按《细则》规定要求其提供《事业单位章程》、开办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二类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还需提供举办单位的《法人证书》。注销登记必须要求手续齐备,必须提供清算报告。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例》、《细则》及《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式样的通知》(川编办[2004]105号)规定,加大对社会投诉案件、违反《条例》和《细则》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个别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2.进一步做好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对事业单位登记档案按一个注册单位一个卷宗进行归卷整理,卷宗内的档案文书资料要编写目录,做到目录与卷内材料的一致,并防止丢失。要认真做好登记档案对社会查询和司法调查取证的提供工作,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外,所有登记档案资料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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