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中央编办批转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细则》)和《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7号令)的规定,现就做好2006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6年度的年检工作
(一)年检范围
凡2006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按照《条例》规定的分级登记管理原则,事业单位年检须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如因区划调整等情况需改由新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的,应将原注册登记档案转移至新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年检内容
主要为事业单位2006年度执行《条例》和《细则》的情况,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挂牌)、实际的住所是否与核准登记的一致;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核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实际负责人一致;开办资金变化情况,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单位净资产是否等于或大于开办资金数额,是否继续具备与承担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经费收支情况、奖惩情况、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纳税情况。具有接受捐赠业务的事业单位须在年检报告书中载明年度捐赠数额及开支用途情况。年检期间,事业单位发生变更事项的,应结合年检办理变更登记。
(三)年检程序及要求
1.事业单位要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报告书》,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2006年度财务决算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许可的,还应提供《资质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并报举办单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