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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年度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年度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工作中取得新的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管理与首次推荐、评定管理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审批。

  第十八条 省直八部门优先和重点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积极为他们提供业务学习、进修的机会和搭建学术交流、合作共事的平台,促进他们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对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加大培养力度,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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