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协同攻关;
(七)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
(八)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九条 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专家委员会兼任。
第十条 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定和批准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名单。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三)积极开拓创新,探索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六)团结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管理期间,可数次申请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资金,用于开展学术和技术工作;
(二)在管理期间,可参加专门面向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举办的高级研修班;
(三)在推荐“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