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省人事厅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组织相关学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符合省情的措施和办法,供省委、省政府决策时参考;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充分发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搭建和完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与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将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取得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出国出境、患重大疾病、延长退休年龄、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省人事厅。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改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安排他们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若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要为他们参加省上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和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7日省直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川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加速我省科技进步,培养、造就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