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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省政府发文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在保持本学科、专业特色和拓展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培养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六)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七)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富民强省、全面小康作贡献。

  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省委、省政府发给学术技术创新科研工作资金,其中:在第一个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300元;进入第二个及以上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400元。省人事厅具体负责经费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省人事厅部门预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学术技术创新资金:⑴退休;⑵出管理期;⑶调省内机关团体或省外单位工作;⑷自动离职;⑸去世;⑹其他。

  (二)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州)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省人事厅批准,退休后退休费计发比例按100%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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