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现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省人事厅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确定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六)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七)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第八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具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省科协、省社科联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省人事厅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学科、专业组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