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0日)修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发布,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据中府[2007]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修改,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使广大老年人共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驻中山市军警部队离退休人员和安置在中山市的部队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独身和无儿女的老年人统一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核发《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作为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 老年人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进入本市公园、文化馆(宫)、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
(二)进入本市影剧院和体育健身场所享受半价优惠;
(三)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在市内乘坐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独身和无儿女的老年人及离休干部,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四)老年人在本市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金,并享受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等服务。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为老年人进行年度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服务;
(五)独身和无儿女老人租赁公房居住的,免交租金;
(六)供水企业对独身和无子女的老人,每月每户减免4吨水费,免费维修水龙头和水管;
(七)老年人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八)老年人申请设立老年人福利企业和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