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缴纳通行费而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收费站稽查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并责令驾驶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二十二条 交通执法人员稽查时,应当佩带合法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 对路桥车辆通行费缴费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如下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年票的,由公路部门责令其补缴所欠年票,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次票的,除责令其补缴外,由公路部门依照《
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应缴票款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补缴所欠通行费的,公路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转借、冒用、涂改、使用伪造通行费收费票据和年票缴讫标志的,除由公路部门予以没收、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伪造通行费收费票据和年票缴讫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稽查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造成收费设施损坏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征稽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通行费。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通行费收取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