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过户、转籍、车辆报废和核发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手续时,应严格把关,核定机动车辆年票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年票的车主,告知其及时补缴。未缴纳年票的车主应当及时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六条 交通部门应检查营运车辆缴纳年票后方能办理年度审验等手续。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需改变通行费原收费标准或停止收取通行费的车辆,由车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于10日内到征稽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一)车辆改装、变更以及过户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买卖、过户的,其年票缴讫凭证同养路费一起变更,保持其原有效期。
(二)因使用期限届满的报废车辆和因被盗及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由车主凭有关证明,向车属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车属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市公路局核准后,自次月起退还当年度尚余的年票。
(三)缴纳年票后办理报停的车辆,其年票不予退还。
(四)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由车主持扣押和解封证明,向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经征稽机构查验后,办理停止收取或重新收取年票的手续。逾期办理手续的,未缴纳年票的按欠费处理;已缴纳年票的,从办理有关手续的次月起退还当年度尚余的年票。
第十八条 年票凭证损毁或遗失,车主可以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征稽机构办理补发手续;次票凭证遗失不补。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一)市公路交通稽查部门依法对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二)征稽机构要求核实缴费车辆的资料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各收费站所在地派出所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冲卡逃费、殴打收费人员或稽查人员、使用假牌证和扰乱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路面执法时,发现未缴纳年票的车辆,应当告知征稽机构前来处理。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征收稽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年票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时,驾驶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凡依照本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年票的机动车辆,稽查人员应及时责令其缴费义务人依照本办法办理补缴年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