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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揭府〔200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7月29日市政府四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规范公路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关于揭阳市完善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7]6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偿还本市行政区域内修建道路、桥梁的贷款本息所收取费用。

  第三条 揭阳市公路局负责本市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通行费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领有统一机动车牌证的本市或进入本市的非揭阳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缴纳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行费的收缴工作,不得拒绝市公路部门对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通行费分为按年度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年票)和按次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次票)。

  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本市的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应缴纳年票。在本市行驶三个月以上,办理异地托管的非揭阳籍机动车辆,可以由车主自主选择按年票或次票形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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