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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五)港口、机场、电力设施、水厂、水库选址;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建设用地预审阶段完成。由于客观原因,已完成建设用地预审的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正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阶段补做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

  第七条 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的危险性大和危险性中等区段的,还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在揭阳市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质量负责。

  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具有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具有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技术审查制度,评估报告编制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编制完成后须通过技术审查方能提交备案及业主使用。

  第十条 评估报告技术审查必须符合规定由专家组评审。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审查专家5~7名、二级评估报告5名、三级评估报告3名。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对评估报告质量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人的签章必须真实。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弄虚作假,变相降低报告水平或出具未经技术审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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