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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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规定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