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蚁防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装修房屋不得低于3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白蚁防治工程收费标准,由揭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预防工程收费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专款专用,作为包治期内的复查费用。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必须向揭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防治合同》,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揭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白蚁防治施工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揭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内的复查由实施该工程的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复查,并建立复查情况档案,复查结果应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加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单位要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房屋白蚁防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