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榕城区、东山区、试验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市区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为普通装修,标准为通水通电、有厨房和卫生间配套。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测算市场平均租金,报市物价局核准。
第三章 保障标准及条件
第十二条 市区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申请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满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