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揭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揭府〔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19日市政府四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揭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按年度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