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揭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府〔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19日市政府四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揭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合理利用集体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已经依法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依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偿、有限期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要落实具体项目,严禁借流转之名炒买炒卖土地。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
(二)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三)兴建农村村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