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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级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将超编情况和消化超编人员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市(州)编办要定期对本地区消化超编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1月底将当年工作完成情况报省编办。省编办将适时组织抽查,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消化超编人员工作按期完成。

  四、规范编制管理。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川委发〔2008〕7号、川编发〔2006〕43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编制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在国家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严禁超编进人。各地不同行政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应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原自行核定的用于党政机关使用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事业编制(按规定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除外)及其他名义的编制控制数必须一律核销,不得再继续使用。请各地将川编发〔2006〕43号文件下达的行政编制分配落实情况、自定编制核销情况以及超编人员总体情况,按附件要求如实填报后,于9月底前报省编办备案。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厅字〔2007〕2号、川委发〔2008〕7号等文件的要求,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依法依规管理机构编制事务。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推行行政编制实名制管理,探索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有关部门配合约束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年度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要通过构建机构编制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党政机关超编进人、混编混岗等问题,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使机构编制工作走上健康发展轨道,为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附件:川编发〔2006〕43号文件下达行政编制分配落实情况、自定编制核销情况及超编人员总体情况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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