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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水费计收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供水经营者要建立健全供水计量设施,做好供水计量监测工作,严禁按土地面积估算收费。

  第三十三条 在制定或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一般应在产权分界处确定供水计量点。供水计量点是核算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的水量计量位置,不同的计量点均有与其相对应的供水成本、供水量。

  农业用水:水库、灌区分属不同单位,水库向灌区供给原水,其结算水费水量在水库放水洞出口计量;水库或河道供水的自流灌区,在渠首进水口计量;机电提水灌区,在一级站出口计量(提水所消耗的油、电费用在水费外根据当年实际支出另行计收),若在下级站出口计量,需加计实际计量点至一级站出口间的输水损失;水产养殖用水在取水点计量;专门为灌区供水的引水工程的供水,在工程设计的供水点计量。灌区与用水户结算水费的水量以支渠口计量为准,在不具备条件时以渠首计量为准。

  农业用水水费,可在当年用水终了时计收;也可在签订供用水合同前提下,根据供用水计划实行年初预收,当年用水终了时根据实际用水量结算,多退少补。

  非农业用水:

  原水从取水点计量;贯流水在进入原供水系统处计量;循环水在取水点和返回水利工程设施处分别计量;水力发电用水,在进入发电厂房处计量。

  非农业用水水费,按月计收。实行两部制水价的,基本水费收费时间可按供用水双方协议确定。

  第三十四条 非农业用水水费由供水经营者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农业用水水费原则上由供水经营者直接计收,直接收取确实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计收,供水经营者要与被委托者签订委托合同,被委托者在收取水费时必须向用水户出示委托书,否则用水户可以拒付。代收水费手续费为实收水费额的3~5%。农业灌区应推行直接收费到户、开票到户的做法。

  第三十五条 供水经营者收取水费,必须使用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不开据合法票据,用水户有权拒付。

  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水费是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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