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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贷款利息按核价时银行长期贷款(5年以上)利率核定;债券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三)生产性固定资产所提折旧费的80%和供水利润的80%集中用于还贷。

  第九条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

  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条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第十一条 非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当时国内商业银行五年以上长期贷款利率加2个百分点确定。

  非水力发电企业以贯流水的形式取用水利工程水的,即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水温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兴利的,水价按不高于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的2倍核定。

  以循环水的形式取用水利工程水的,即用后返回水利工程设施内,水质、水温符合标准的,按进水口与排水口的量差计算消耗水量,该消耗水价格按不高于正常用水价格的1.5倍核定。

  第十二条 灌区回归水,指在农田灌溉中流经渠系或田间的水,通过水利工程拦蓄后,重新被用来灌溉农田的水,其水价按河道供水自流灌区水价执行。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原设计供水对象用水的前提下,经供水经营者同意,其他用水户可引提拦河闸上游壅水区内的水,其水价按该渠首工程等合理费用核定。

  第十四条 利用水库等水利工程调控水位的湖泊、河道水面进行水产品养殖并能保证最低养殖水位的,按不低于当年养殖产值5%的比例计收水费。

  第十五条 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利用水利工程供水发电并结合灌溉等其他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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