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
各市(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水利(水电、水产、水务)局,省新立城水库、沙河水库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的总体原则是: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及水资源状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按区域统一核定。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