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闲置土地的处置
闲置土地已满二年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一律由政府依法收回,交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确定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该宗地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范围内确定。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颁布实施之前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律以1990年5月19日为起始日;在此之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以该宗地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变更手续的,改变用途后的出让年限按该宗地现用途规定年限扣除原用途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七、土地出让金的收缴
划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每日2‰缴纳滞纳金。
八、办理程序
(一)改变用途补办程序: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经县国土资源局处罚后,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联系单,向县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凭县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到县国土资源局补办改变用途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后,凭土地使用权证和联系单,再到县房产管理部门补办或变更房屋所有权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原工业用地优惠出让的土地转让,应按现用途现时点的土地评估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九、原批准工业项目用地,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处罚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该宗地的登记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