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优化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环境
41、简化新办工业企业的审批程序。成立投资审批项目服务机构,重点工业企业的项目审批、办证等手续,审批机构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予以无偿办理。
42、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规范检查制度,杜绝对企业的不必要检查。建立落实企业对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评议制度。
43、各部门必须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对出现有政策不执行、相互推诿、故意刁难等坑工、害工、损工现象的一经发现,依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从快查处,从重处理。
四、其他
44、县经贸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地税局、县经济开发区等有关部门按本意见制定政策兑现的具体认定和实施办法。
45、本意见中企业“年度实际纳税额”是指企业向国、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各税,不包括免、抵、退税额,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被税务部门机关查补的税款。
46、本意见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47、县民族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其他企业经认定后参照工业企业优惠政策。
48、对企业的工业发展资金及各项奖励在年度结束以后6个月之前兑现。
县财政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分两次拨付,当年9月底前预拨一次,次年3月底前据实结算,由县财政局拨给县经贸局、县经济开发区发放到企业。新办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经贸局、县经济开发区实施。
49、企业在一个年度内享受以上各项由县财政支出的奖励资金以及县财政拨付的扶持金总和,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县财政的贡献总额(指营业税等地方各税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所得部分)。
50、水电开发、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烟草企业以及福利企业不享受企业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奖励的优惠政策。
年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在五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享受企业扶持资金的优惠政策。
51、享受本意见的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帐证健全,能够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5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执行中若县政府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53、本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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