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重奖优秀企业家。从2006年起,年度实际纳税额首次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10万元;实际上交税金首次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15万元;实际上交税金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30万元。
35、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经营者参加省内有关大专院校培训班学习;每年对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经营者进行免费体检;定期举办企业家论坛,为企业家提供相互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二、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
36、扶持发展连锁经营, 认真实施“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凡连锁经营总部在县城登记注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的连锁经营企业,新开设连锁直营网点,单家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装修)达30万元以上,且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增一个资助3万元。
37、完善商业网点规划,扶持企业硬件建设。在城市规划中要根据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商业网点,县财政对新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扩建、改建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装修、不含土地投资额,以工程决算财务实际支付额为准,下同),按工程实际支付额给予2%的资助。新建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扩建、改建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8、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对投资新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网上交易、资源统一配置和其他支撑辅助。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商务网站,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其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实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运行正常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5%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9、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商贸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缴纳增值税在15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企业发展资金;之后的二年,以其上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由县财政按其缴纳的增值税的环比增量部分的25%安排企业发展资金。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第一年由县财政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0%安排企业发展资金,之后的两年内,以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的环比增量部分的20%安排企业发展资金。对进入县经济开发区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经营。
40、新办的商贸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可享受本意见第9条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