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主导产业的发展
18、加大对医药、金属制造行业的扶持力度。对医药企业、金属制造企业,经县财政局、县经贸局认可的,可适当延长财政扶持政策,第四、五年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25%安排企业发展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9、鼓励发展竹木精深加工业。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做大做强竹木产业。
(1)对产品附加值高,有较好发展前途或出口创汇成绩较好的竹、木精深加工的企业(产品)实行“特许证制度”。申办特许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年度实际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它有必要给予特许的产品。申办特许证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县经贸局和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后交林业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2)持特许证可以直接进山向林农收购有林木采伐证而采伐的竹、木原材料。竹、木制品(成品或半成品)经营由厂家(或公司)制作码单,到企业所在地林业工作站开具销售证明书,直接向出口办按登记计划办理运输证。
(3)允许原材料和半成品在县内自由流通。持有特许证的企业不得变相操作。
(4)企业办理制品出运时,林业“两金”竹黄、竹丝等半成品0.32元/支,成品0.10元/支标准征收。
(5)利用废料以及加工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的产品,经林业、经贸等部门认可,其废料以及加工剩余物不计入耗折率,并不征收相关规费。
(五)外贸出口奖励措施
20、生产性自营出口(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本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实行外贸出口奖励,本地产品出口额以上年海关统计实绩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8元人民币。
21、自营出口流通性企业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按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超过500万美元以上部分奖励人民币0.02元,组织出口本县生产企业生产加工产品部分,给予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22、对于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按海关监管的原材料进口额为准,给予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
23、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各类交易会、博览会、千方百计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企业凡参加由政府或县外经贸部门组织认可的国(境)外展览会或参加国内大型展销会(华交会、广交会)的,凭展会相关资料,经确认后,对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摊)位补助人民币0.5万元。
24、出口奖励资金由企业申报,县外贸局审核,再由县财政局审查核准后拨付。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25、加大对骨干、龙头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对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向专、精、新、特方向发展,形成一批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的规模企业集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