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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9、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浙政发[1995]11号),“凡在景宁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投资方在景宁县所办的联营企业中所分得的税后利润,回原地后不再补缴所得税,景宁县的企业从外(包括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分回的税后利润,经批准后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
  10、县财政按上年工业实际纳税总额的3%按排支持工业发展,其中1.5%为招商引资专项经费,1.5%为工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乡镇、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的奖励,重点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信息化示范企业、外贸中介机构补助;支持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技术中心和检测中心建设;组织赴国(境)外参展补助;招商队伍建设、重点招商活动和重大项目推介、招商引资奖励;投资软环境建设等有利工业经济发展的其它补助和奖励
  (三)加快景宁经济开发区建设,着力构筑产业集聚平台
  11、充分发挥县经济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的品牌优势,加大建设力度,使之成为我县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集聚的主要平台和工业经济的主要增长点。
  12、建设新区,拓展县经济开发区发展空间。把握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机遇,整合鹤溪、外舍、澄照工业用地资源,按照组团式开发的理念,坚持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搞好县经济开发区的规划。
  13、在我县规划经济开发区租用厂房的投资企业,由县财政按该企业每年应奖励总额的工业发展资金70%先给予兑现,其余部分,在企业经营期满十年后一次性兑现。
  14、在我县规划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办厂企业,须符合规定的投资密度和投资强度,投资密度: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建筑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非生产性建筑的占地面积控制在建筑占地面积的15%以内。投资强度:以厂区面积为基数,每平方米土地投入量(厂房、办公用房和生产设备)不得少于1200元。项目投资若达不到相应的投资密度和强度,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补足相关税费。
  15、理顺县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制,加强领导力度。强化管委会职能,赋予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园区内有规划定点权和入园企业选择权。
  16、创新县经济开发区融资机制,加快园区建设进度。将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资金列入政府基本建设预算,统筹安排,县经济开发区为基本建设向银行贷款的利息由县财政资金予以安排。
  17、按照“企业贷款、土地抵押、政府承诺、公司担保”的贷款机制,为入园企业提供每亩5万元的土地前置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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