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为全面落实县委“一三四八”战略,进一步优化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县域经济总量,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一)工业企业用地政策
1、企业用地以熟地形式出让。配套设施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开发,实现“七通”(通水、通路、通电、通有线电视、通邮、通讯、通宽带)“一平”(平整土地)。
2、在规划工业用地的区域内,经批准可以出让给企业的土地价格每亩6-10万元,出让限期为五十年。
3、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市县产品导向目录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产品精加工的企业;(3)高新技术产业;(4)三资企业。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20%分三年返回企业(从销售之日起算):(1)年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实际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2)高新技术产业、“三资”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5、县域内企业由于拆迁、搬迁等原因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工业用地成本及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6、对符合产业空间布局规划,企业利用低山缓坡开发兴办工业,自行解决“三通一平”,固定资产投资在150万元以上,年产值在400万元以上的,其土地、林地相关规费留县部分全额返给企业。
7、企业自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在十年经营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补交转让时土地评估价与当年土地受让价的差额部分,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二)工业企业的财政政策
8、凡在我县新办企业,从第一次销售日起三年内,由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5%安排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扩大生产;之后二年,均以其上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由县财政按其缴纳的增值税的环比增量部分的25%安排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扩大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