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因发生特殊情况并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现场签证。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价格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基础工程、地下人防工程等单项工程,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建设费用增加的,以及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合同规定以外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均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并按以下程序确认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相应减少或不增加合同费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认;
(二)需增加合同费用但项目总投资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范围内的,由发改、财政部门确认;
(三)需增加合同费用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但仍未超过立项投资控制额的,项目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
(四)需增加合同费用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立项投资控制额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市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对原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认,并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增加单项建设内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建设单位凭批准文件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合同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在年度计划投资额范围内的,直接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承包商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建设单位。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规定部门报送统计或财务资料和数据。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总体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第四十二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审核结果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应在收齐文件资料后6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