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制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清产核资以及债权债务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亏损企业应进行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三)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大投入,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有关要求,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理顺干部职工的社保关系,保障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属企业自有的房产、地产等的处置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改制后的种子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办好相关的生产经营手续,合法经营,继续为我市的农业生产作贡献。
三、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加大执法力度
(一)按照“协调统一、相对集中、权责对等、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种子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效能,切实解决体制不顺、队伍不稳、经费缺乏和监管不力等问题。
(二)建立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种子管理机构设在市农业局,所需编制和工作经费在市农业局现有编制和经费中调剂解决。
(三)强化管理职能。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国办发〔2006〕40号文的要求,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等职责,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四)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督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积极做好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脱钩过渡期的种子供应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